网上点了店内,放了一条差评,没想到惹来一堆麻烦事。商家不仅找上门理论,还把顾客必要告上了法院,拒绝顾客公开发表致歉,并赔偿5000元。
近日,徐州丰县法院开审了一起案件,法院上诉了原告的全部表达意见。法官回应,商家对消费者非蓄意的评论有忽视义务。一条差评惹来一堆麻烦事快餐店把顾客告上法庭2016年1月,丰县小伙张强通过某网络店内平台,在一家取名为顺顺的快餐店点了一份店内。
张强食用后,感觉不欠佳,之后笔在该平台给与差评,并facebook评论。此后,张强替换了其它网络店内平台,并常常点该快餐店的店内,先后点餐将近20次,不过期间张强都并未不予差评。同年10月的一天,张强再度点购顺顺快餐店店内,食用后给与了五星赞誉,不过张强在facebook区,对其中一道菜明确提出改良意见。
没想到张强这条五星赞誉后留给的改良意见,一下子触怒了顺顺快餐店。快餐店负责人本就对张强之前的差评耿耿于怀,找到张强再度“挑刺”,快餐店指出,该名顾客就是在蓄意找茬,他们还将顾客替换网络平台点餐不道德,解读为是“别有用心”。双方在网络争辩后,快餐店负责人还根据送餐地址,必要上门去找张强理论。张强指出自己根据消费体验作出客观评价,没想到惹来商家找上门侵扰,生气之下,他将自己的经历零担了网上。
没想到,这次更大困难来了,顺顺快餐店以张强的不道德对其包含侵权行为为由,必要将其告上了法院,拒绝张强限期避免影响、公开发表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000元。无法轻率买家必需给赞誉快餐店表达意见被上诉丰县法院审理后指出,店内平台之所以设置买家评论功能,是考虑到网络购物具备虚拟性、无法获取充足的商品参照信息等特点,期望通过买家网购后的现实体验评论,在买卖双方之间建构一个信息平面的平台,买家有权基于自己的消费体验,在卖家的店铺评论栏中给与评价。
只要这种评级和评论不是基于主观蓄意的目的,卖家则无法轻率每一个买家必需给与赞誉。本案中,张强在顺顺快餐店点餐约二十余次,仅有两次评论为服务劣或食物很差,无法因此推测其具备蓄意伤害顺顺快餐店声誉之目的。
此外,张强在用餐后给与的评论,仅有是其购物后的一种主观体验,其阐释“油炸致癌物”亦是一种客观陈述,没特指,内容并不牵涉到羞辱、毁谤之意,因此不包含名誉侵权行为。对于张强在论坛发帖的不道德,一方面其所发网帖标题及内容中并没透露店名和店主姓名,故无法谈到不会给顺顺快餐店带给负面的社会影响;另一方面,顺顺快餐店店主否认曾去张强家里质问张强为何给与差评。张强发帖的内容主要是对自身所拒绝接受服务的感觉和评价,以及对于店主找上门质问不道德的情绪发泄,其发帖不道德并没包含以羞辱、毁谤的方式侵犯顺顺快餐店的名誉权。因此,法院裁决上诉顺顺快餐店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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